劳荣枝对案件管辖权异议被驳回
劳荣枝案二审中的管辖权争议
在劳荣枝案的二审过程中,一场关于案件管辖权的激烈争论引发了广泛关注。劳荣枝的辩护团队曾提出异议,但最终这一异议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。对于这一争议,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。
一、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与争论
劳荣枝的辩护律师主要围绕两个方面提出管辖权异议。他们认为此案与已判决的法子英案存在紧密关联,因此应由合肥中院管辖。辩护方指出南昌中院的一审判决与法子英案的判决存在显著不同,若交由合肥中院审理,将有助于更全面地查明事实真相。
检方坚决反驳了这一观点。他们指出,劳荣枝案的首起犯罪事实是在南昌发生的,并由南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。劳荣枝在厦门被警方根据南昌的通缉令抓捕并移交南昌,因此南昌中院拥有无可争议的管辖权。检方还强调,法子英案已经结案,两案并无并案处理的前提。
二、法院驳回异议的法律依据
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仔细考虑后,依法驳回了劳荣枝方面的管辖权异议。其依据主要有两点:
1. 程序合法性:法院认为劳荣枝及其辩护人在一审答辩期内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,这可以视为对南昌中院管辖权的默认。根据法律规定,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,过期则不再受理。
2. 法律适用:参照《刑事诉讼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,南昌中院作为首起犯罪事实发生地且立案侦查机关的属地法院,拥有法定的管辖权。劳荣枝方面的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。
三、其他相关争议
除了管辖权异议外,劳荣枝及其辩护人就“合肥绑架案中的字迹鉴定”、“常州案的证人出庭”以及“疲劳审讯”等问题也提出了异议。这些异议均被法庭以证据不足或程序合法为由驳回。
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驳回决定,充分体现了对案件事实、司法程序以及法律规定的尊重。此次决定强调了属地管辖原则和程序时效性,确保了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。这也再次彰显了我国司法体系的公正和严谨,确保了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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