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园暴力事件,江苏邳州校园欺凌
生活知识 2023-05-10 19:37生活知识www.buyunw.cn
1、校园暴力事件事例
1、被告人李某为某中专学生,因与同学“争女友”发生矛盾,后双方约定“谈判”。“谈判”中其与纠合的其他被告人孙某等人对被害人曲某进行殴打,致曲某受伤。后曲某经抢救无效死亡。法院认为,被告人李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人死亡,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,应予惩处,并根据犯罪情节、认罪态度及赔偿情况,对各被告人分别判以相应有期徒刑。2、被告人袁某与同校学生徐某等人解决纠纷,被徐某一方殴打后,看到同校学生张某等人,误认为张某也是徐某一方的人,遂与其他五人持铁管追赶张某至一胡同内,对张某拳打脚踢,其中一人持铁管将张某左手打成轻伤。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等与他人合伙随意殴打他人,致人轻伤,情节恶劣,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,应受刑事处罚。
3、孙某与被害人庄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。次日上午,孙某纠合被告人沈某、黄某在其学校宿舍楼对庄某实施殴打,致庄某左膝受伤,构成轻伤二级。法院认为,被告人沈某、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人轻伤,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,应予惩处,并对沈某、黄某分别判处管制一年和管制六个月。
4、被告人郭某和同学曲某因走路碰撞一事产生矛盾,二人便相约找人打仗。后被告人郭某纠集李某和同学姜某,李某又纠集杨某、张某、荆某等人到案发地点,李某持钢丝锁、荆某持套刀、杨某、张某、荆某、姜某、郭某等人持木棍对曲某进行殴打,致曲某受伤。法院认为,被告人郭某等与他人合伙持械聚众斗殴,扰乱公共秩序,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,应受刑罚处罚。
5、原告于某与被告陈某等均系某中学学生,双方日常关系不和睦。某日一直请假在家的于某出现在校内,看到陈某与原告的同班同学王某发生争执并互殴,于某见状亦参与殴打陈某,陈某等用伸缩钢管抽打原告身体和左臂。互殴中,双方身体均有受伤。于某经医院诊断为左尺骨近端骨折、软组织挫伤、头外伤反应。后其起诉要求赔偿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各方均存在一定过错,判决侵权人陈某等和学校均承担部分责任。于某在本案中亦自行承担部分责任。
2、校园暴力事件案例
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,校园欺凌、暴力现象引起了不少代表委员的关注。近日安徽省黄山市一所学校“高三女生被同学下春药”的新闻,让这个话题更成为热议焦点。包括全国政协委员、喜剧演员巩汉林在内的多位代表委员提出,期待立法解决校园暴力问题。校园生活,本该是每个人青少年时代最美好的记忆,可对一些人来说,却是永远不愿提起的梦魇。因为校园欺凌、暴力的现象,给孩子们留下的不仅是身体上的伤痛,还有难以磨灭的心理伤害。巩汉林在接受采访时就说,几十年之后的今天,他都依然记得当年那个总在上学路上堵他、欺负他的人,可见当时幼小心灵留下的心理阴影之深。
如何减少校园暴力,各种呼吁和措施屡见不鲜,可这种现象日益严重,正如全国人大代表刘晓翠所言,“呈现团伙化、犯罪化和低龄化的态势,”显然说明社会应对校园暴力的对策出了问题。其中的根本原因,就是重视不够。
在传统观念里,不管是家长还是学校,都觉得校园暴力只是孩子们打架闹事,不是太严重的事情,应对方式只是说服教育,施暴者往往只需道歉赔钱了事。轻描淡写的处理结果,事实上纵容了校园暴力,被欺负的孩子求告无门,只能忍气吞声。久而久之,问题会越来越严重。
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,很多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校园暴力问题,一旦发生,施暴者将付出高昂的法律代价。比如去年夏天中国女留学生在美国殴打虐待同学一案,当事人和家长的反应都是吃惊乃至委屈,因为这样的事情在国内根本谈不上法律介入,而在美国,这种行为却足以被判重刑。
可见,治理校园暴力,不能只靠道德层次的努力,家庭和学校教育固然有缺失,惩戒机制的空白和法律的缺位,才是校园暴力日益猖獗的根源。正如多位代表委员所言,建立和健全校园暴力的法律体系,已经刻不容缓。,这也涉及与现有的《刑法》、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衔接的问题。目前,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突出,可法律规定14周岁以下未成年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。这一规定本意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,但有时竟然异化成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“特权”。
据《中国青年报》报道,2014年有件案例,11名未成年人将一名8岁的孩子围殴致死,可因为他们都未满14岁,全部免予法律惩处,以至于被害人家长愤怒地质问,为啥刑法保护的是杀人的孩子,而不是被杀的我的孩子?
显然,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,必须要有限度,超过了底线,必须让其承担法律责任。对校园暴力说不,对未成年人犯罪说不,家庭和学校教育责无旁贷,法律更是需要“挺身而出”!
3、2010年校园暴力事件
2010年3月23日早晨,福建南平市延平区实验小学门口发生一起凶杀案,造成9人死亡,4人受伤,伤亡人员均为南平实验小学学生。歹徒随后被群众抓获并转交警方。经调查,犯罪嫌疑人名叫郑民生,1968年4月30日生,福建南平人,中专毕业,未婚,原马站社区诊所医生,2009年6月辞职。因个人生活受挫,进而引发犯罪行为。亦有消息称其有疑似精神病史。2010年4月28日,此案告结,犯罪嫌疑人郑民生被执行枪决。2010年4月12日16时30分左右,广西合浦县西场镇西镇小学门前约400米处发生一起凶杀事件,一男子用菜刀连砍七人,造成一名八岁男孩和一名八旬老妪死亡,另有两名小学生、一名学龄前女童及两名村民受伤。目击者称,行凶者是一名年龄40岁左右的男性,已被警方抓获。
2010年4月28日15时左右,广东省湛江市下辖雷州市雷城第一小学发生凶杀案。一名男子冲进校园,持刀砍伤18名学生和1名教师。截至16时5分,记者在现场看到,受伤学生和教师已经被送往雷州市人民医院和雷州中医院抢救
2010年4月29日上午9时40分,江苏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发生一起伤人事件,一名男子持刀冲入校园,砍伤31人,包括28名幼儿、2名教师、1名保安,其中5人伤势较重,有生命危险。目前受伤者已被送往医院抢救。持刀男子被当场制服。
2010年4月30日上午,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尚庄村村民王永来强行闯入尚庄小学,用铁锤打伤5名学前班学生,然后点燃汽油自焚。王永来被当场烧死,5名受伤学生目前无生命危险。30日7点40分左右,王永来(男,45岁)骑摩托车携带铁锤、汽油,不顾尚庄小学值班老师的阻拦,从学校侧门强行闯入学校院内用铁锤打伤5名学前班学生。然后,将汽油浇在自己身上并抱住2名学生点燃,学校老师奋力将学生抢出。王永来被当场烧死。
2010年5月12日8时左右,陕西省南郑县圣水镇幼儿园发生一起恶性凶杀案。砍伤18名学生,死亡人数已升至9人,其中包括7名儿童和2名成人。犯罪嫌疑人吴焕明系男性,48岁,行凶后返回家中畏罪自杀身亡。陕西官方称南郑幼儿园凶杀案凶犯患多种疾病,称其愚昧迷信。
4、校园暴力事件都有哪些危害?
校园暴力事件的危害
1、被欺负者往往具有某些消极的自我概念或自我认知,自尊较低,缺乏自信;
2、、严重影响学生的正常生活和学习;
3、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,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;
4、造成违法犯罪。
相关法律规定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在第7条中规定,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、管理、保护义务的学校、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,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,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,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学校、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。
5、校园暴力事件的心得体会 500字
周一,我与同学们一同听了关于“校园欺凌”的讲座,这让我对“校园欺凌”的危害有了新的了解。在和谐美好的校园中,同学们互相帮助,携手共同进步,这里充斥着欢乐与幸福,一切似乎都是那么美好,可是世间的万物都有着两端,有阴就有阳,有白就有黑,同样,有欢声笑语就有黑暗的剥削。“校园欺凌”听上去离我们很远。可是它时常发生在我们身边。
本应当和谐的校园为何总是发生欺凌事件,处于花季的少男少女为何喜欢用暴力来解决问题?这是我们每一位同学都应该去反思的。
“校园欺凌”并不是一朝一夕所形成的,而是家庭教育的欠缺、学校管理的不严格、青春期心智的不成熟。起来就分为两点1环境。2自身。
现在的我们大多是独生子女,从小就在父母的过度溺爱中成长,造成了孩子以自我为中心这一心理。完事都会先为自己考虑,如果一旦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,便会以极端的方式来索取,从而就产生了“校园欺凌”这一行为。这就是生活环境所造成的影响。
而自身的影响是架立在环境之上的,就如同生物进化般,自私自立的思想将会在脑中生长、扩散、恶化,最终覆水难收。而“校园欺凌”的规模也会随之扩大。
,要想避免欺凌的发生,应从小树立正确的三观,学会换位思考。懂得“勿以恶小而为之,勿以善小而不为”的道理。
我相信,今后漫漫长夜将会被阳光所照亮,美丽的校园里将充满欢声笑语与朗朗书声,而“校园欺凌”这一邪恶的